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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经营主体不能缺失普通农户

         

摘要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应该首先致力于为耕种自家承包地的普通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应该首先致力于为耕种自家承包地的普通农民这个“绝对多数”服务,不应片面注重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这个“相对少数”。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政策实践,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调整:一是给予普通农户与其他新型经营主体以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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