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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违法性独立判断之应用——以建设工程领域挂靠人挪用资金为例

     

摘要

刑民交叉案件中,如何进行刑事违法性与民事违法性的关系判断仍未有定论,在经济类犯罪中两者适用不协调的问题较为明显。以建设工程领域挂靠施工现象为切入点,挂靠行为是《建筑法》所禁止的值得行政处罚的行为,会导致挂靠施工合同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实践中会通过开设分公司,任命挂靠人为负责人的形式来“内部承包”,实现挂靠。在此背景下,挂靠人将被挂靠单位账户中的工程款擅自挪作他用,在实质解释立场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能够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且在挪用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后应当追诉。对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不能有倾向性地重民轻刑,不能以认定民事纠纷来替代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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