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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命名批复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甲公司不服某市民政局地名命名批复行政诉讼案

     

摘要

【案情简要】甲公司主营业务为开发房地产项目,自2011年开始即以"XX"的名称对外推广其在某县开发的地产项目,该公司在某县的"某某"项目在2011、2012、2013年度中国房地产网络人气榜上均得到好评,但其项目使用的"XX"名称未经法定手续确认命名。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民政》|2020年第15期|42-43|共2页
  • 作者

    罗金川;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3-07-24 19: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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