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民政 >婚姻关系消灭的法定事由――陈某不服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行为行政诉讼案

婚姻关系消灭的法定事由――陈某不服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行为行政诉讼案

     

摘要

[案情简要] 1979年,曹某与阮某在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孩.1994年11月6日,阮某又与宋某在某行政委员会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登记申请表上写明"欠男方离婚证".登记时,阮某提交的《婚姻状况证明》显示其婚姻状况为离婚,但未出示离婚证;宋某提交的《婚姻状况证明》显示其婚姻状况为丧偶.2008年2月19日,阮某与宋某在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13年8月27日,阮某与陈某在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时,双方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声明书.2015年4月13日,阮某因病去世.2015年4月28日,曹某与女儿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陈某与阮某之间婚姻关系无效.诉讼中,曹某向法院提交了2013年2月26日经其和阮某现场共同申请,某市民政局为他们补发的第31号结婚证.陈某应诉质证后认为,某市民政局的发证行为侵犯了其作为阮某合法配偶的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某市民政局为曹某与阮某补发的第31号结婚证.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民政》|2021年第11期|51-53|共3页
  • 作者

    杨丽秋;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3-07-24 19: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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