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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政局、救助管理站为流浪汉维权的思考

         

摘要

最近,新闻媒体报道了江苏、湖北等地民政局、救助站以民事诉讼方式为身份不明的流浪乞讨人员维权的事件。其中,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民政局与无名流浪乞讨人员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据此裁定驳回民政局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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