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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 谁应负举证责任

         

摘要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苏州市干将东路749号101室房屋原所有权人为甲;102室房屋原所有权人为乙、丙;201、202室房屋原所有权人为丁。甲与丁系父女关系。某国际拍卖公司原名称为某拍卖公司,其于2011年4月25日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某国际拍卖公司。2008年4月2日,甲、乙(委托人)与某国际拍卖公司(拍卖人)签订《江苏省委托拍卖合同》一份,约定:甲、乙委托某国际拍卖公司拍卖干将东路749号101、201、202、102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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