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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我国司法拍卖的历史沿革

         

摘要

<正> 拍卖业务中与法院相关的拍卖标的共有三类。一是法院依法罚没的物品,性质上属于公物。法院可以代表国家对此进行拍卖变现;二是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资产,性质上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拍卖变现后,价值仍归破产企业所有。这两类财产拍卖,都属于"任意拍卖"。前者由法院负责委托,后者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委托。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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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拍卖》 |2007年第7期|19-2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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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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