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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办法条例

         

摘要

一、总则1.本条例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1995年4月24日第2235号《关于上缴国家预算的税收及其它必缴费》和1995年7月20日第2368号《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业务》总统令制定。2.对运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货物,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均征收增值税。非生产国将产于独联体国家的货物运至哈萨克斯坦关境按照进口税的20%征收增值税,独联体国家将自产货物运至哈萨克斯坦关境,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3.除本条例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签订的国际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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