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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体系中公共部门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探讨——以利益平衡为视角

         

摘要

公共部门为了管理社会公共事务需要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仅涉及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和开放的冲突,还涉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行使边界.通过对各种利益进行衡量,尽可能寻求其“平衡点”.在公共利益优先的基础上,兼顾具体情形中的具体利益考量,对不同的情形加以区分,采取不同的立法方式.同时,立法应严格限制和明确公共部门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目的,并规定具体的行使程序,对公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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