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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扩大我国贿赂罪的贿赂范围

     

摘要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贿赂罪的范围规定为一切“不正当好处”。而我国刑法中,行贿罪中的贿赂范围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受贿罪中的贿赂范围是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贿赂罪的贿赂范围狭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轻纵贿赂犯罪的现象,不利于惩处日益严重的贿赂犯罪。我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就应当认真履行公约义务,借鉴公约规定,以完善我国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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