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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品质量安全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

         

摘要

作为产品使用者和直接受害者的消费者在产品质量博弈中的缺席是产品质量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应当在民法上确立普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本上仍属于私法,其所具有的独特功能以及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进一步证明了其在民法上存在的价值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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