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摘要

<正>1997午9月16日桂国税函[1997]308号各地区、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个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1997]4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一、各地在接到总局通知后,立即向本单位税务干部、职工传达,并注意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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