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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皖国税征

         

摘要

正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162]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一、关于加盖专用发票销贷单位栏戳记问题1.国税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版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经检验无误后,方准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或者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印迹不清晰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准交付纳税人使用。对本规定实施之前,纳税人已领购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要责令纳税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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