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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 财税字(1994)060号文件

机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 财税字(1994)06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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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现对几个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以外,可按(94)财税字第012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骑、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三、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机译:<正>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现对几个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以外,可按(94)财税字第012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骑、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三、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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