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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1994第20条之“一般例外”规定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的可适用性——基于两例涉华世贸组织争端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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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第2章 GATT1994第20条释义: “一般例外”规定

2.1 GATT1994第20条的价值底蕴和重要性

2.2 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沿革及其“两步测试法”

2.3 GATT1994第20条的性质

2.4 GATT1994第20条的特点

第3章 GATT1994第20条对于中国《加入议定书》的适用

3.1 “出版物案”

3.1.1 案情简介

3.1.2 主要争议措施

3.1.3 主要争议条款:《加入议定书》第5.1条

3.1.4 中国基于GATT1994第20条的抗辩

3.1.5 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

3.2 “原材料案”

3.2.1 案情简介和争议事项

3.2.2 中国的抗辩

3.2.3 争端解决机构(DSB)的裁决

第4章 条约解释对认定GATT1994第20条可适用性的影响

4.1 关于DSU第3.2条的解读

4.1.1 DSU第3.2条下的“国际公法解释通则”

4.1.2 对DSU第3.2条的理解

4.1.3 DSB在处理具体案件中过多地倚重“文义解释”

4.2 “出版物案”和“原材料案”中的条约解释

第5章 GATT1994第20条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的“可适用性”:评析和建议

5.1 《加入议定书》的法律性质对其法律解释的影响

5.2 有效解释和限制解释及其在WTO法理中的定位

5.2.1 有效解释原则

5.2.2 限制解释原则

5.3 以有效解释和限制解释原则处理GATT1994第20条的“可适用性”问题:中国视角

5.4 对“稀土案”中GATT1994第20条可适用性问题的展望

第6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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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到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最后到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案,WTO其他成员国不断地以我国的贸易措施违反《中国入世议定书》为由将中国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至DS363止,上诉机构不再含糊其辞,而是按部就班地对涉案条款进行解释、分析,其结果是中国在该案中可以援引GATT20条(a)款的规定进行抗辩;但是,在随后的DS394中,专家组遵循DS363上诉机构的分析思路进行解释,最终否定了中国援引GATT20条的抗辩,中国在相似的背景之下遭遇的不同境遇,可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而DS394的败诉为美国提起DS431埋下伏笔,在这种处处受制的情形下,中国急需一个可以破除尴尬局面的途径,本文将通过五部分对整个《中国入世议定书》与GATT1994第20条之关系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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