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税务纵横》 >2.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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