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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下)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摘要

cqvip: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对其中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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