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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之构想

         

摘要

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但是该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在司法审查的启动程序上,除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审查外,人民法院也应能够主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处理建议有必要同时告知有撤销权的相关机关。制定机关应在收到处理建议后在合理期限向人民法院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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