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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市场监管局市场主体监管科副科长 曾晓华:企业简介一般应认定为广告 观点:“功能介绍”内容为广告

         

摘要

上述案例中,执法机关认为微信公众号“功能介绍”栏中的企业简介不属于广告,如涉嫌虚假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笔者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企业简介一般情况下均应认定为广告,并适用《广告法》规制,理由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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