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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销售合同中针对商品的不实标注不应属于虚假宣传——某贸易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诉C工商分局行政处罚案

         

摘要

案情 2013年4月23日,C工商分局接获李某举报,称其于2013年3月21日在居然之家建材市场向某贸易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购买4件沙发,销售人员于销售合同中注明“沙发内部材质全实木”,该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C工商分局于2013年4月28日立案调查.10月10日,经李某与某贸易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同意,C工商分局将涉案沙发中的一件一人沙发送至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10月17日,检验中心出具检验结论,“该样品内部木制件材质不能称作全实木”.

著录项

  • 来源
    《工商行政管理》 |2016年第7期|42-44|共3页
  • 作者

    杨利敏;

  • 作者单位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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