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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新的商标注册在我国应时而生

             

摘要

正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条件下的产物。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有美国、英国、西班牙等20多个国家立法对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作出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7条(之二)中就载有集体商标的特别条款。 我们国家在9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国际经济合作交流的广泛和深入,同时,为了在商标领域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国务院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里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纳入了保护范围。细则第六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局以第22号局长令,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995年3月1日起实行。致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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