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北京仲裁 >比较法视野下的建设工程合同索赔期限条款的适用——兼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6条第2款

比较法视野下的建设工程合同索赔期限条款的适用——兼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6条第2款

     

摘要

本文运用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了索赔期限的法律性质、索赔期限条款的有效性和适用限制,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6条第2款规定的"合理抗辩"进行了类型化分析。考虑到索赔期限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权利失效期间的差异,宜将索赔期限视为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裁判机构逐步认可索赔期限条款的效力;确认索赔期限条款的效力,可以实现及时固定证据、警示发包人、促进合同顺利履行等多种功能。裁判机构应在个案中综合比较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过错程度,决定是否适用索赔期限条款,同时要审慎地分析承包人提出的抗辩理由,以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