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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瑕疵出资人责任范围——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为限

         

摘要

审判与执行工作的热点与难点之一就是瑕疵出资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问题。该责任范围在执行程序中、审判程序中以及破产程序中各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在执行程序中瑕疵出资股东可能被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但若出资不实行为发生于增资时的,债权债务必须发生在增资登记之后;而在商事审判程序中,在长期争议之后,将该责任范围限定于未出资本息范围内;破产程序中,瑕疵出资的股东承担的是补足出资的责任。三种责任范围应逐步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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