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文艺生活·文海艺苑》 >论债权保全撤销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论债权保全撤销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撤销之诉仅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债权人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排除了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诉讼被告人的可能。债权人只能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三种行为行使撤销权,这种列举的方式固然具有明确性的优点,但其致命的缺点是把大量有害于债权的行为遗漏了,这种遗漏某种程度使明确性失去了意义,因为它违背了撤销权保障债权的目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