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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性质研究

         

摘要

网络游戏产业是公认的潜力无限的朝阳产业,其发展前景乐观,行业利润高,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其中,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性质,多年来学术界争论不休,司法实践对相似案件的判决差异巨大.根据作品的四要件标准,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具有文学性和艺术性,能够被复制,具有独创性,应当构成作品.在《著作权法》新修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不再因为创作方法的不同而被区分,而是可以被归属为视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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