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档案管理 >以机关负责人名义发收法定公文的弊端及其返正价值

以机关负责人名义发收法定公文的弊端及其返正价值

     

摘要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下级机关或其负责人,可以向上级机关或其负责人报送公文.此规定文本本身表述矛盾、不合法理,导致衍生的党政机关法定公文处理规定解释随意、实践多元.取消此规定,可以进一步强化党政机关法定公文的组织属性,有利于清晰区分法定公文与非法定公文,并形成不同的处理通道,促进公权监督,使禁止以机关负责人名义发收法定公文上升为组织纪律.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