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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摘要

正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省国税局税流字(1994)第023号、第129号文件中关于免税农业产品范围的规定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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