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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摘要

皖国税发[1999]71号1999年4月20日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互999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凡要求免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饲料产品检测申请。主管国税机关要进行认真调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范围;(二)有无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储存设施;(三)有无对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进行常规指标检测的技术手段;(四)申请免税的饲料产品能否做到单独核算。二、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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