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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法”和“人格权法”名称之争与民法典编纂

         

摘要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人身权法应该单独成编,并且名称定为《人身权法》而非《人格权法》。"人身权法"的名称是《民法通则》一直使用的概念,更为科学。人格权是包括主观层面的权利主体、权利能力及客观层面的人格利益三层含义,但人格权仅仅是人身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人身权的范围要广于人格权。人身权不仅包括无相对人的人格利益,也包括产生于特定相对人之间的身体权和各种民事身份权。人格权不能包含诸多类似于荣誉权、社员权、执业资格身份权、信用权等不同种类的民事身份权和作为相对权的亲属权。制定独立的人身权法,是对民法通则立法经验的延续,契合民法的自身属性。也符合民事法学的发展趋势,最终与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等共同构成完善的民法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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