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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竞业限制现行制度的缺陷及其补漏

         

摘要

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规范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在现有的竞业限制有关规定,也未按照企业所有制类型的不同对竞业限制加以区分。为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笔者认为,首先要严格界定国企高管的主体范围,保障公平性和合理性;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前提,对于国企高管采取法定而不是双方约定的方式确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双方协议解除及高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均不能免除其法定竞业限制的责任和义务;在离职后两年时间内不再给予国企高管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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