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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受害责任现行归责原则反思

         

摘要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用人者责任,其中第35条规定了个人之间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立法机关没有对劳务关系的含义进行定义,导致在实践中非法用工者(如从事建筑施工转包、分包的实际施工人)招收的民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受举证能力和条件的限制,诉讼成本增加,获得的赔偿降低。非法用工者与合法用工者相比较,其用工成本降低,获得的收益增加。《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归责制度事实上激励非法用工。运用经济学成本与收益理论,兼顾公平与效率,构建分别适用过错、无过错、过错推定的多元化归责制度,以实现社会总福利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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