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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抵押合同无效案浅论无效合同

     

摘要

案情原告:曾昭益,男,住泰和县澄江镇坛口村。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泰和县支行。 1999年6月28日,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泰和县支行向敖申英发放贷款2万元,该贷款提供了原告曾昭益所有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泰和县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三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上抵押人一栏的签名、盖章均为“曾昭益”字样。经鉴定,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上抵押人曾昭益的签字、盖章均非原告所为。

著录项

  • 来源
    《吉林农业》|2012年第16期|47-48|共2页
  • 作者

    钟琼; 郭跃光;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3-07-24 17: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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