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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件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浅谈通式化合物类权利要求的修改

摘要

通式化合物类权利要求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修改方式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进而导致对于此类权利要求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存在特殊的复杂性.本文通过结合一个无效宣告案件对该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和探讨,以期为专利审查员和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人如何把握通式化合物类权利要求的修改提供一些参考.《专利法》对于在专利授权和确权程序中关于专利文件修改的规定一方面赋予了申请人通过修改而克服其专利申请中错误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对申请人在申请日后对申请文件的修改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因而在专利授权和确权程序中,对于文件的修改是否可以接受,应立足于《专利法》的立法本意和立法宗旨,无论修改以何种形式出现,判断是否超范围的原则应当是相同的,即对专利文件修改的解读应更多地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能获得的实际保护范围出发,进一步考察这种修改能否对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产生影响,以真正实现《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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