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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制立法:形式法治国时代的行政组织立法模式

     

摘要

官制立法是近代以来中国行政组织立法的第一种形态,其产生于清末变法,并持续至北洋政府时期,乃至延续至伪满洲国政权.官制立法模式是指以“官制”作为法律名称的行政组织立法形式.这种立法模式是近代日本官制立法影响的产物,其根源于近代普鲁士行政组织立法模式.官制立法模式在组织权归属上属于行政首脑,在立法体系上属于行政命令,在立法内容上包括组织、职掌和人员三个方面,在立法技术上以行政官厅或者行政官署为中心.官制立法模式既有与形式法治国观念相适应的一面,也有与实质法治国观念相抵触的一面.这种立法模式对当前行政组织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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