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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兼评王春业《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

     

摘要

关于区域立法协调的方式,当前学界主要存在“机构重要论”和“机制重要论”两种观点。区域立法协调实践中,机构与机制相互依存、互不可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国区域立法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当前在区域立法协调方式的选择上,可先行依据省(市)际协议设立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专司与区域立法相关的协调工作。王春业教授所建议设立的区域行政立法委员会延续了“机构重要论”的传统思维,虽有其合理之处,但未意识到这一模式的变革成本和运行成本,暂不可取。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的正常运行,离不开相关制度和规则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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