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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

简述了环保行政执法与强制执行之间的关系,指出了我国现行的行政执法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现行环保法律法规把强制执行的权力主要配置给法院,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很少有自行强制执行手段,不能有效遏制和减少环保违法行为的发生,降低了环保行政执法的效率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威慑力,使环保行政执法的目的不能顺利和完全实现.提出环保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必须改革.改革后的环保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应该是:环保行政强制执行权全部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即自行执行;同时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强制执行权从程序制约、指导原则和救济保障措施上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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