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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行政处罚法》第38条2款的适用——一则公安行政处罚案引发的思考

         

摘要

王某与他人发生争执,造成对方轻微伤,公安部门以其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5日。王某不服,以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时,公安机关负责人没有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违法,未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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