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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

     

摘要

从《公司法》对股东权的规定来看,既规定地股东的自益权,如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等。也规定了股东的共益权,如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表决权等。既规定了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也规定了凤东平等原则,既强调了对公司设立3和为股东前身的认股人的保护,也强调了对公司经营,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阶段股东利益的保护,既注重对大规模上市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并不是尽善尽美的,而且我国进行股份制公司改造的时间也不长,致使现实中的股东权保护依然显得很薄弱,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强化对股东权的保护在我国当今具有非常紧迫的现实意义,由于股东权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因此,本文仅对股东对股东会召集权,诉讼权,查阅权及公司事务调查权等方面加以阐述,以期对我国公司立法有关股东权保护的相关内容的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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