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
股东权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19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2篇、专利文献5167篇;相关期刊167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学等;
股东权的相关文献由201位作者贡献,包括侯东德、张锋、李勇等。
股东权
-研究学者
- 侯东德
- 张锋
- 李勇
- 万广军
- 于海生
- 刘俊海
- 刘畅
- 吴昊
- 宋忠胜
- 朱凌琳
- 李得春
- 李德文
- 李明海
- 李法兵
- 王常柏
- 乔海丽
- 仇书勇
- 付雪平
- 任慧芳
- 任祖荣
- 任秀芳
- 何其
- 何文
- 余文海
- 傅利斌
- 傅建奇
- 冯同庆
- 冯向辉
- 刊、军
- 刘凯湘
- 刘定华
- 刘广斌
- 刘晔
- 刘珊
- 刘磊
- 卜亚夫
- 史际春
- 司琳
- 向阳明月
- 吕飞
- 吴灿烂
- 吴鹃
- 周世中
- 唐其安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
-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联合课题组
- 姚彦吉
- 姜保忠
- 孙军
- 孙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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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梦宇;
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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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小股东因存在持股比例较小、不熟悉法律法规等问题,在公司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虽然各国商法大都承认同股同权,积极采用各种抵消控股股东对公司控制力的措施,但是实践中资本多数决策原则仍然影响着中小股东的利益及利益诉求的表达。文章通过总结我国公司法上对中小股东的界定及权利保护机制,分析控股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情形,通过研究我国立法沿革、参考域外先进立法,为我国未来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提供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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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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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的诉讼权利既是公司法中股东权利群的核心内容,又是公司中小股东行使监督权维护自身权益和公司权益公力救济的重要工具.中英两国在股东诉权的类型、诉讼当事人、诉讼事由及诉讼结果方面均存在差异,比较视域下研究两者的差异,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股东诉权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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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毓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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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有限责任公司自治意思的增强、股权激励等公司治理非诉讼类业务的兴起,在有限责任公司日常治理中,借助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对异议股东施加罚款、限制股东权、除名等处罚措施的情况越来越常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处罚决议纠纷已然成为公司法上具有典型类案意义的纠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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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
王根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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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各项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股东权具有社员权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知情权与股东是否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无关,即使股东存在出资瑕疵情形,在未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其仍可按照公司法或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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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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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本2014年通过《公司法》修改正式建立了多重代表诉讼制度,对日本《公司法》既有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对涉及母公司董事以及子公司经营者的制度带来重大影响.该制度充分考虑了对既有法制度可能产生的冲击,通过限定的方式尽可能实现了多重代表诉讼与既有法制度之间的一种平衡.日本在《公司法》中建立多重代表诉讼制度本身对于追究子公司董事责任、解决股东权限缩问题、保护母公司利益以及改善公司集团治理机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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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特征和审查要点表决类现场活动,主要发生在公司决策、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民主议事、基层选举、小区业主委员会决策等事项中有关涉及社员权、股东权、成员权、会员权行使的相关事务中。表决类现场监督公证的特征大致有以下几点:一是活动依据组织章程、组织规则、组织契约进行,有相对严密的自制规范体系与活动规则程序,公证监督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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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一平1;
陈岱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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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ST康得董事会今年6月通过议案,限制控股股东康得集团的股东权利,深交所发布关注函。实践中,董事会限制股东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问题是,董事会能否限制股东的权利?若发现股东因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应该如何维护公司利益?问题的回答,应该从股东权利的性质、董事会的权力范围以及董事会如何维护公司利益等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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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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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解释三》对违法犯罪所得出资取得的股权直接采取公权力强制除权的规定,违背了公司法的立法价值追求,单一化了股权的性质,难以平衡各方利益.出于对私权的保护,应对该规则进一步加以解释与说明,在股东被强制除权前,寻求其退缴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后保留股权的机制,以合理衡平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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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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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对以违法犯罪所得出资取得的股权直接采取公权力强制除权的规定,忽视了公司法对自由、安全、公平价值的重视,使得股权的性质趋于单一化,难以缓和私法与公法的法益冲突.针对上述问题,应当基于公司人合性的特征以及交易安全的理论角度寻求解决路径.具体而言,可以从私权保护的视角出发,对该规则加以进一步的解释与说明,在股东被强制除权前,寻求其退缴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后保留股权的机制,以合理衡平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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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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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是根据其注入资金或者所有股份的多寡而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众所周知,福祸相依,有利必有弊,维护公司高效运转的同时,始终无法避免大股东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