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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审角色分离——关于构建调解制度的第三条进路

     

摘要

调解不具有审判职能,是法官介入的但无需对案件进行审查判断的活动.法官的作用在于中介沟通并最终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现行的调解制度未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地位和意愿,且法官具有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从而导致法官具备"玩调解于股掌"的机会和条件.因此,调解制度重构的关键就在于限制法官角色转换,提高当事人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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