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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实证研究——基于496个判例的研究分析

         

摘要

通过对496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统计分析表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主要发生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且动物资源比较丰富的西南地区;行为主体多为农民和无业人员,文化程度主要是初中以下;犯罪动机大多是通过贩卖谋利,犯罪行为形态多样;一审生效判决较多,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比例较小;大多刑罚相对较轻,缓刑适用较多,各地罚金幅度差异较大.鉴于此,本文认为:侵害两种以上不同野生动物且难以确定数量的情况下,可通过“量比方法”进行数量认定;主观方面可通过推定来认定“明知”;走私珍贵动物骨架行为一般被认定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有可能同时触犯走私文物罪;非法狩猎罪可能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盗窃罪构成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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