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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与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确定原则的对立

         

摘要

以权责发生制为计量基础的平U润数额并不适合成为分配现金利润和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基础。因为这种情形下(1)分配现金利润可能会减损资本,违反资本维持原则(2)未分配利润和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也可能会违反资本确定原则。公司法意义上的经营成果应当是基于收付实现制的收入扣除基于权责发生制的费用后的净额.这个净额就是现金经营成果。只有现金经营成果才能成为分配现金利润的基础,只有基于现金经营成果的未分配利润和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才不会违反资本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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