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学术评论》 >浅谈实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的必要性

浅谈实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的必要性

         

摘要

企业名称是代表企业的符号,是企业的无形财产.确定企业名称,是企业参与民事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需要。企业只有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才能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而企业要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则必须有合法的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可见,企业名称经登记机关核定,是其合法使用的前提条件,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然而,企业并不都是在申请设立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之后才需使用名称的。根据以往的企业登记制度,企业设立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审批机关审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