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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三省合一”体制下尚书省“批状”之行用

     

摘要

元祜以后至北宋之末,中央行政体制虽施行三省聚议及合班奏事之法,尚书省亦以“批状”作为处理日常政务的文书形式,但终未在制度上对三省机构进行实质性改变,而宰执“批状”处理权亦秉承熙宁十年诏令,置于皇帝的约束之下,并未如北宋前期之故事.这一局面直到南宋才有大的变化.南宋时之“三省合一”是对元丰改制以来中央行政体制的一次大调整,其调整方案依据的则是司马光等人的《乞合两省为一》的奏札.这一制度调整,在机构设置和权力划分上表现为三省实际行政长贰的合一,以及具体办事机构和吏员裁减等诸多方面.在中枢政务运作方面,则实行给事中、中书舍人列衔同奏等行政程序简化措施,而尚书省亦能独立以批状处理日常政务,且此权力较之北宋当有所增重.只有综合考虑中枢政务运作与三省长官及机构设置问题,才能真正明白南宋“三省合一”的内容和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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