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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值一般”的为人、立人二重性构成——兼论“效用价值论”的“合法性”与片面性

     

摘要

价值学界多年来一直把“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用价值”等同于“价值一般”.曾有学者质疑:人吃饭与牛吃草,都满足生存需要,为什么只有前者为“价值关系”?本文从回答这个问题入手,阐述了“价值”的合法性与价值论的科学性问题.尽管从价值中心主义出发,人类拥有命名“价值”的“特权”,但人毕竟不是只消极地满足本能需要,而是能超越本能、创造属人的世界;相对而言,人的类本质对人类生存更有意义.这样,当客体效用功能因满足主体需要、获得“效用价值”的同时,客体显示出来的人的“本质力量”或“本质觉悟”,便也被人类所肯定,获得了“类本价值”属性.科学的“价值一般”定义,理应把握价值为人、立人的二重性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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