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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文化的相互作用机制

             

摘要

没有非文化的人类社会,也没有无社会的人类文化,文化既是人类社会各级区域系统的普遍属性,也同时是该社会系统的构成要素.文化是法律系统运行最重要的外部环境要素之一,是法律运行的基础和发展的动因.法律的发展和进步与区域系统文化变革和跨系统文化传播是紧密相关的.换句话说,法律必须以区域系统文化为基础,尊重其所在区域系统的族群文化特性,背离甚至对抗所在区域系统族群文化特性的法律就难以得到系统成员的尊重和执行,这样的法律即使借助系统外部力量或系统内部的强制授权进行推广,要么是徒劳无功的,要么是成本巨大但只能取得暂时性效果的.法律是文化发展和繁荣的保障,法律作为系统的强制性规范,贯穿了能够作为法律客体那部分文化产生、归属、传播、使用、交易及消亡的全过程.法律通过权利和责任的表述模式设定了系统成员主体之间的行为界限.相关法律的颁布和实施,能够保障系统成员进行文化生产和文化交易的自由,避免或缓解因为系统文化交互而导致的冲突和矛盾.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也在相对复杂和不确定的经济过程中赋予行为结果的可预期性和保障权益实现的稳定性,并通过构建奖励和惩罚机制来指引系统成员对文化经济行为的选择,进而间接引导系统文化资源的配置和流向.总之,以系统功能和系统目的为切入点来诠释法律与文化的相互作用机制,是以一种超越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来有效地揭示法律与文化本身及其他社会文化现象之间的关联、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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