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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合同法上不正确陈述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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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一.不正确陈述的简介及其分类

二.合同没有订立的情况

(一). 大陆法的责任构成要件

(二). 英美法上的责任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的范围

三.合同已订立的情况

(一). 不正确陈述的构成要件

1. 与事实不符的不正确陈述

2. 引诱了合同的成立

3.依赖是合理的

4. 陈述由合同一方向相对方作出/陈述由合双方方以外的第三人作出

5.不披露(Non-disclosure)

(二). 欺诈性不正确陈述的救济

1.定义和救济

2. 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3. 小结

(三). 疏忽性不正确陈述的救济

1. 损害赔偿的普通法原则

2. 1967年《不正确陈述法案》第2 (1)条

(四). 无过错的不正确陈述的救济

1. 救济措施

2. 损失补偿的范围

(五). 与大陆法损害赔偿范围的比较

(六). 撤销合同

1.对撤销合同的限制

2. 1967年《不正确陈述法案》第2 (2)条下的损害赔偿

四.总结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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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的本质是在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意.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生产关系的重大变化,法律的价值目标已经从强调挂号信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转变为实现个人权利用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体现个人意思高度自治的合同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法院对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开始施加多方面的限制和干预.法院的这种干预后面又隐含着与无条件地维护合同效力相对的价值和目标:实现个案的最大限度的公平合理,防止缔约方个人主义的过度发挥等等.法院在决定给予不正确陈述的接胺方何种求济措施时,必须充分考虑陈述方和接受方面方面诸多的因素之后,才能最终决定给予接受方何种求济.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以不正确陈述为由对保同效力施加限制,是法院在通过对缔约行为的审查从而对合同的效力施加限制的三种情形中最复杂、最有待作深入研究的.这是该文选择不正确陈述作为论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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