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一、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关于投资的几个主要协议对我国外资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TRIMS)对我国外资法律制度的影响
1、《TRIMS 协议》禁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2、例外规定与过渡安排
3、通知义务及透明度要求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 GATS)
1、一般性义务
2、具体承诺义务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
(四)、《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二、我国外资法中存在的弊端
(一)、外资立法模式的“复合双轨制”带来的弊病
1、繁琐、矛盾、重复
2、外资法缺乏科学性、合理性、统一性
3、外资法鼓励措施的不合理性
(二)、外资法与公司法不协调之处
1、公司法与外资法的脱节
2、两种注册资本制度“双轨并行”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不同
4、股东抽回出资制度规定不同
5、股东出资额转让制度有别
6、公司经营管理规定的区别
三、资本输入国外资法分析研究
(一)、资本输入国外资法立法模式
1、内外资适用统一法律
2、制定专门外资法典
3、制定一系列外资法群作为调整外资的法律规范
(二)、资本输入国外资法的特点
1、发达国家外资法
2、发展中国家外资法
3、对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的认识
四、对我国外资法重构的几点设想
(一)、我国外资法重构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二)、对重构外资法的几点设想
1、以统一外商投资法为基础,重构外资法
2、关于统一外商投资法的几点设想
3、完善各企业组织法及外资法相关配套法规
结束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