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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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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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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的状况概述

二、国外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诉讼模式

三、各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模式的比较分析

四、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诉讼模式选择

五、对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完善的立法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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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市场的侵权行为赔偿制度是投资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机制。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虽然也规定了虚假披露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总体来说只起到了“宣言”的作用,其操作性不强,在实务中难以实施。究其原因是由于证券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小额多数”的特征,而我国现行的单独诉讼、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模式由于存在以下一些缺陷而不能适应该类案件的需要。一是代表人诉讼的提起受到严格的限制,二是代表人诉讼的规模难以扩大,三是执法公正问题,四是代表人的权利受限,五是代表人诉讼的社会功能有限,六是代表人诉讼的功能定位不合理。所以我国的群体诉讼模式亟待完善。 以美国、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证券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有各自行之有效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诉讼制度,对它们的诉讼模式的学习和借鉴将有利于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模式。美国是目前证券民事立法与实践最为发达的国家,其所采用的集团诉讼模式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虽然集团诉讼模式有很多优势,但在目前的中国并没有其生存的土壤,对集团诉讼的引入还要加以时日。目前更为可行的办法是借鉴集团诉讼模式对我国现有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完善。 基于以上的论述,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机制的方法。即加强律师的作用以缓解代表诉讼的不足;接受符合证券市场要求的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订证券集团诉讼的试行规则;在拟订试行规则时高度重视程序规则的可操作性;完善有关的律师收费制度;可考虑采取诉讼担当制度;周密考虑证券集团诉讼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加强人民法院在确定诉讼代表人过程中的作用;加强对诉讼代表人的监督。笔者期待这些建议能够对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机制完善提供些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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