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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我国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的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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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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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我国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概述

(一)招投标程序

(二)我国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

(三)我国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特征及设计

二、我国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正义的价值分析

(一)对正义的认识

(二)程序正义的两个原则

(三)综合性程序正义

(四)我国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正义

三、我国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正义保障的法律分析

(一)招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中程序正义保障条款列举及分析

(二)招投标法的法律责任规定所体现的程序正义保障

四、我国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正义存在问题、成因及危害性

(一)现时我国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

(二)现时我国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三)存在问题的危害性认识

五、完善我国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正义的思考

(一)完善我国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正义的立法建议

(二)完善我国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正义的应用对策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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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与一般的招投标活动相比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而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相比,公开招标具有普遍意义。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公共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活动已有程序设计的分析,以及对现有程序不足进行弥补设想,从而完善我国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程序,同时强调招投标活动的实体正义,满足我国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正义诉求。 我国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程序性特色明显,从其已有程序分析,程序不可跨越、不能逆转,程序设计正义。但我国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程序设计笔者认为还是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一是程序不统一。如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建设工程这一块,法律适用冲突,导致程序正义问题等。二是程序设计缺失。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缺少统一完整的监督程序、评标结果理由说明程序等。三是程序设计不当。如行政主管监督部门越位制定规章等。另外我国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实体问题,特别是行政干预过多问题,评委能否客观、公正评标问题,招投标主管监督部门能否依法监督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笔者建议通过前瞻性的立法或者立法修改、专业的招标文件编制来完善我国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凸现程序正义独立价值,坚持公开促公正、公平与效率并重,通过程序正义走向实体正义。但程序正义必须与实体正义并重,执法者必须坚持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在法治社会,我国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市场需要程序正义,呼唤政府公共行政正当法律程序治理,要求评委客观公正的评标,需要实体正义,在这一领域,最终实现社会法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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